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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宥读音:[sān yòu]

详细解释

指古代对犯罪者可从轻处理的三种情况。

《周礼·秋官·司刺》:“司刺掌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,以赞司寇听狱讼……壹宥曰不识,再宥曰过失,三宥曰遗忘。”《孔子家语·刑政》:“ 孔子 曰:‘成狱成於吏,吏以狱成告於正,正既听之,乃告大司寇。听之,乃奉於王。王命三公、卿士参听棘木之下,然后乃以狱之成疑於王。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。’” 王肃 注:“君王尚宽宥,罪虽以定,犹三宥之。”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 周 王立三刺以不滥,弘三宥以开物。” 清 沉育 《皋陶祠》诗:“主德宽三宥,臣心慎五章。”

古代王、公家族之人犯法,有宽恕三次之制。

《礼记·文王世子》:“公族无宫刑,狱成,有司讞于公,其死罪,则曰:‘某之罪在大辟。’其刑罪,则曰:‘某之罪在小辟。’公曰:‘宥之。’有司又曰:‘在辟。’公又曰:‘宥之。’有司又曰:‘在辟。’及三宥,不对,走出,致刑于甸人。”《后汉书·张酺传》:“臣闻王政骨肉之刑,有三宥之义,过厚不过薄。” 宋 苏轼 《东坡志林·赵高李斯》:“古者公族有罪,三宥然后制刑。”

古代天子、诸侯劝食的礼仪。宥,同“ 侑 ”。

《周礼·春官·大司乐》:“王大食,三宥,皆令奏鐘鼓。” 郑玄 注:“宥,犹劝也。” 南朝 梁 萧子云 《雍雅》诗之二:“百礼斯洽,三宥已行。”按,天子、诸侯于每月初一、十五日加牲进食,称大食。

百科解释

三宥,读作:sān yòu。《周礼注疏》卷三十六〈秋官司寇·司刺〉司刺掌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。以赞司寇听狱讼……一宥曰不识,再宥曰过失,三宥曰遗忘。对于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,不能恰当预见犯罪后果的误伤,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,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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